近日,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印发《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办法规定,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个人缴费。该办法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行。(记者张子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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